2013-10-07 Web only 作者:沈琬婷整理
![60秒讀新聞/快速了解奢侈稅QA](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cw1.tw/CW/images/article/C1381141750647.jpg&width=630&height=42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稱奢侈稅),自民國100年6月1日實行至今,已屆滿2年,在各界檢討下,財政部預計在今年(民國102年)11月中提出奢侈稅修正案。
最後更新時間:102年10月7日
一、奢侈稅屆滿兩年,只修不廢
今年(民國102年)八月,針對奢侈稅屆滿兩年,財政部委託學者的奢侈稅成效報告出爐,報告顯示,「奢侈稅有抑制房市短期投機交易、並達到降低房價漲幅效果」,若沒有奢侈稅,「房價至少會比現在再漲10%」。
財政部長張盛和指出,全台仍有房屋炒作現象,奢侈稅實施兩年確實有抑制效果,因此奢侈稅「只修不廢」。(相關報導請見「財長:年輕人都能買房,奢侈稅才可退場」)
而根據《工商時報》報導,奢侈稅開徵以來總稅收達91.64億元,其中「不動產」數量達1萬116件,稅收為61.27億元。
圖表:奢侈稅開徵以來稅收 (來源:工商時報)
二、奢侈稅怎麼課?【房地產篇】
Q:哪些情況需課徵奢侈稅?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5 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哪些情況下,銷售不動產不是奢侈稅課稅範圍?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 間房屋(含坐落基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所有權人原符合第(1)點規定,但本人或配偶購買另1間房屋,以致於出售第1 間房屋時擁有2 間房屋,只要在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1 年內出售該第1 間房屋;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該新房地,而且出售後仍符合第(1)點規定(即本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仍僅有1 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